随着旧楼加装电梯进入了政府工作报告,全国各地市纷纷出台推动了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政策,然而这项本该如火如荼推广的惠民政策,却常常雷声大雨点小,开工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。那么是什么制约了它的落实呢?
原来,根据相关的规定,安装电梯往往需要本单元所有的居民同意,否则即便已经得到了批准,工程也无法进行。平心而论,加装电梯时方便高楼层的居民出行的,对一层的居民来说毫无帮助,甚至还会带来挡光、噪音的负面影响。因此在施工开始前,往往因为低层的居民不签字同意,使之前的努力付诸流水。
通过网络投票调查,超过六成的人认同,觉得应该给一楼的居民适当的补偿。但是,阻碍加装电梯低楼层的住户有时会“漫天要价”,因补偿金达不成一致,导致小区加装电梯被长期搁置的情况屡见不鲜。
为什么一楼的居民反对这么强烈、比率那么高呢?首先,一楼出进不需电梯,而且电梯噪音以及住宿采光、通风等,会带来生活品质的急剧下降;另外,加装电梯后,高层由于上下楼方便,采光通风又好,房价升值明显,而低层因为加装了电梯,升值空间减少甚至价格缩水。
如何来弥平高层与低层居民之间的利益分歧呢?我们可以来参考下德国的“特别牺牲补偿金制度”,该制度认为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所有权受限制的一方付出了私法上的“强制牺牲”,为了补偿这种为“优势利益”,像旧楼加装电梯可能被认定为是“优势利益”,作出妥协的“牺牲”,法律上要求相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补偿金。在具体赔偿方面,有着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与具体标准。
再来看国内的情况,尽管《民法通则》第83条规定: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”但由于法律规定太过宽泛,界定和操作性不强,很难应用到具体法律实践中。
因此,在对加装电梯中居民间利益的分歧方面,国家层面不妨借鉴国外特别牺牲补偿金制度,来充实我国的法律,这样也有利于让旧楼加装电梯这项惠民工程,真正落到实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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